中共吉林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党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工作的领导,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委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吉林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主渠道,是学习、宣传、研究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发展大局,以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作用,为国家和学校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党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基层党务工作者;
(二)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三)培训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承办学校举办的相关专题研讨班;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五)开展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
(六)承担党建有关调研任务,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七)对各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八)完成党委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校,二级单位党总支可设立党校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分党校的设立与撤销由学校党委党校审批。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党校和二级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七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分党校校长由二级单位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兼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备案。分党校由二级单位党总支参照学校党委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和管理,由二级单位的专(兼)职组织员任办公室主任,二级单位党总支的委员、基层党支部书记或辅导员参与具体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学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研究解决党校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的政策,指导党校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三)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五)将分党校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三章 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党校根据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制定党校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定期检查,保证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突出党性教育特点,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育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党校的培训班主要是干部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以及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要求开设的相关专题培训班。以短期集中培训和轮训为主要形式。各班次要保证必要的学时。各类培训班结业时,对学员进行考核,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名单经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党校。党校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将取得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党校确定培训计划后,在培训班开班前,以文字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次根据课程规划并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党校培训形式注重灵活多样,坚持改革创新,做到系统讲授和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线上教育和线下教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利用学校现有资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倡导和运用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深入开展经验交流和党性分析等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八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结合国际国内重大时事政治及党建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研,为学习贯彻中央精神提供正确引领和学理支撑,以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校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坚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基础知识以及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主要教学内容有: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理想信念、党的宗旨教育;
(三)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
(四)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有关文件;
(六)道德品行、法治思维和反腐倡廉教育;
(七)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
(八)高等教育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二十条 干部、教师和学生在党校学习期间均为党校学员,不能搞特殊化,须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遵守党校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强化组织纪律观念,遵守课堂纪律,服从管理,集中精力参加学习,认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每期培训指定专人做好考勤。参加培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校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以培训期间的考勤结果及结业考核成绩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结业考核一般为考试、撰写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
(一)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应紧扣培训主题;
(二)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题目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结业资格。
(一)代听课、代考、考试舞弊者;
(二)迟到、请假达2次或早退、无故缺席1次者;
(三)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屡教不改者;
(四)在党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学院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结业考试者,不予结业。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束时,对于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同时,可根据成绩、出勤、表现等评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数的5%。
第二十七条 党校工作相关材料要立卷归档,作为考核或专题调研的重要依据,安排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党员、干部培训班培训通知和培训方案(课表);学员考勤表、考试成绩登记表、结业名单;办班总结、新闻报道、图片资料;其他党校工作相关材料等。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是党校建设中的重点。党校授课教师按照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选聘政治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扎实、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及专业人才、先进典型人物、专家学者担任党校授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严肃认真的治学精神和教学态度,有探索、研究现实和理论问题的勇气和水平,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十条 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授课教师。组织授课教师学习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授课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报酬。
第五章 支撑保障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党校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保证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党校工作需要,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等,保障党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